防範關鍵技術外流 經濟部修正在陸投資許可辦法

防範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修正在陸投資許可辦法。(鉅亨網資料照)
防範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修正在陸投資許可辦法。(鉅亨網資料照)

經濟部投審會為防範我國關鍵技術外流、考量新興技術發展,今 (21) 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擴大技術合作態樣,並避免經核准後的投資,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陸資掌控。

經濟部表示,將增訂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若投資人申請投資案件,已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投審會許可者,若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出資,其股權移轉可能造成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等效果,同樣涉及技術移轉等技術合作態樣,也應事先申請許可。

其他修正重點方面,經濟部說明,為使技術合作範圍更加明確,且基於商標權轉讓或授權為現代社會普遍的商業交易行為,因與本辦法第五條欲規管的技術合作性質不同,故修正刪除。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綜觀現今新興技術發展,包含人工智慧、軟體程式編寫均屬於著作權範疇,因此也將修正明定僅電腦程式著作權轉讓、授權為技術合作,以避免關鍵技術外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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