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條例修正案三讀過關 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

再生水條例修正案三讀過關 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鉅亨網資料照)
再生水條例修正案三讀過關 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鉅亨網資料照)

去年台灣百年大旱危機歷歷在目,為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立法院會今 (29) 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水源短缺地區。

經濟部指出,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

原先法規規範,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此次修法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意即任何地區的開發行為都要使用再生水,其他黨團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版本中也一致同意移除這項條件。

不過,在立委邱議瑩等人提出的草案版本中,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的適用範圍、使用比率等規範,至少每三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水利署長賴建信也認同定期檢討的必要性,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經濟部表示,條例修正後,將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等共同研商,評估可能影響及相關配套,檢討修正一定規模開發單位須使用再生水的每日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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