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政策急轉彎保險理賠爭議多 產險公會釋疑

國內疫情升溫,防疫政策也一再調整,進而引發防疫險理賠爭議,產險公會針對市場常見的,包括自動續保與保險法第 60 條等問題整理三項問答,回應市場疑問。

一、對於自動續約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得否主張不予續約?

產險公會表示,目前疫情已和去年明顯不同,而防疫保單屬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

產險公會進一步指出,產險公司的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是不保證續保之性質,當外在環境出現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之續保服務。


二、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

產險公會表示,如果產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費,則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條件就已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而消基會所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指稱,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可分為三類,而此三類都是已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書,但未完成繳費而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

產險公會表示,上述情況因都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因此除了前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三、有關保險法第 60 條適用之疑義問題

產險公會指出,保險法第 60 條的「危險增加」是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產險公會說,本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是指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產生的爭議,而非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而保險公司也未曾主張保險法第 60 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

產險公會強調,保險公司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在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之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