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與兩岸關係條例修法 工總表憂心提三建議

立法院日前通過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對此,工總今 (23) 日表示,業者雖然感謝政府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法意,但也因兩法中存有非常多不確定法律定義與範圍,對於這樣高強度的管制法律感到憂心,提出三點建議。

工總理事長苗豐強今 (23) 日下午緊急邀集國內高科技廠商進行視訊會議,包括聯發科 (2454-TW)、台積電 (2330-TW)、鴻海 (2317-TW)、等國內 18 家重量級廠商法務長及學者專家,均參與討論。

工總指出,此次會中業者關切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極不明確,對於需要被保護技術範圍與受管制人員也不清楚,補助範圍、比例、金額、門檻定義都沒有討論。各界雖然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執法重點。

工總因此提出以下建議,第一,由於經濟間諜罪涉及刑責限制人身自由,對「實質控制」、「國防需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名詞定義必須明確且具體。尤其對經濟間諜必須要有確切主觀犯意與具體行為始能認定。

第二,未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國安法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建議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滾動修正適當界定,並建議須先建置一套風險評估架構與模式,且採正面表列。

第三,產業界非常擔心對在職人員進入中國地區採取事前審查制,可能影響企業營運和研發活動及商務運行,及高科技產業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技術合作或投資意願,且可能增加員工參與核心關鍵技術相關專案意願,對企業研發人才運用與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響。

對於核心技術人才管制,工總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對於正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的進行中案件應該不溯及既往;第二,未來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核心關鍵技術限制範圍;第三,應明訂那些對象將受限;除應明定政府補助或出資的一定基準外,也應考慮業別與技術屬性,確保合理與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