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紅單交易要課房地合一稅 留意交易時間避免遭罰

預售屋交易 (紅單) 納入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範圍,會計師提醒,如果在去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必須在買賣交易日後 30 天內申報,但如果在去年 7 月之前的交易,仍屬財產交易所得。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表示,如果在 105 年以後買進預售屋,而分別在去年 7 月 1 日前後有出售預售屋者,須注意買賣預售屋會因為取得時間及買賣時間不同而受到影響,將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申報規定。

張智揚舉例,如果是去年 6 月 30 日前有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就要在今 (111) 年 5 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但若是去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就要在買賣交易日後 30 天內申報。

事實上,因應新制上路,為避免預售屋出賣人因不知新規定實施導致漏未申報的情況發生,財政部 26 日也透過解釋令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至該解釋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的,在今年 6 月 30 日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違反上述規定轉售紅單,經相關主管機關科處之罰鍰,在計算上述紅單交易的所得時,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相關罰鍰。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楊華妃補充,財政部自 99 年起就已經將預售屋買賣資料納入課稅資料的蒐集範圍,呼籲所得人別心存僥倖,以為預售屋買賣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國稅局就掌握不到所得資料。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指出,紅單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回溯至去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人應在交易次日起 30 天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但因解釋令公布較晚,對於已過規定申報繳納期間者,在今年 6 月 30 日前的輔導期可自動補報補繳,可免受處罰。

此外,提醒營利事業去年 7 月後若有預售屋紅單交易,現處 110 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應依房地合一稅 2.0 方式計算納稅,且轉售價格需「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