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公司併購 留意股東身分與稅負效果差異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疫情時期企業併購案不減反增,會計師提醒,企業評估併購,除須衡量併購條件外,也要考慮稅負成本,尤其當股東身份不同時,稅負效果也有所差異。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丁英泰表示,新創公司如果依公司法的規定發行股票,在被他人併購時,倘由個人股東將公司股票移轉給併購公司以取得對價,因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該股票移轉發生的利得可免課所得稅,但仍需按成交價格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
丁英泰表示,如果交易符合企業併購法所規定之免稅條件,證券交易稅也得免除。
根據 2021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個人股東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利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並繳納基本所得稅額,除非公司屬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 5 年,才有機會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至於 5 月底剛三讀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修正案,為促進新創公司之併購,減輕稅負成本對於個人股東併購意願的影響,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新創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時,其個人股東取得股份對價而發生之股利所得,可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股份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稅。
丁英泰建議,新創公司被併購時,在談判初期就可積極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同步針對股東的稅負成本進行試算,同時將各種租稅減免措施納入考慮,因為併購相關的稅負效果對於併購條件的形成以及併購流程、時程的規劃,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影響交易的成敗,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