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中國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續課反傾銷稅 為期5年

中國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續課反傾銷稅  為期5年。(鉅亨網資料照)
中國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續課反傾銷稅 為期5年。(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關務署今 (9) 日公告,即日起對從中國產製進口的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的製造商或出口商,按現行核定稅率 91.58% 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 5 年至 2027 年 11 月 8 日為止。

關務署表示,我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針對卜特蘭水泥第 I、II 型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告進行第 2 次落日調查,後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根據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因此按核定稅率繼續課徵。

另外,我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依本案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各涉案國廠商之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其中馬來西亞 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22.08%,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29.32%。

另外,印尼 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5.7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37.28%;泰國 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0%、Guardian Industries Corp Ltd. 及 Guardian Industries Rayong Co. Ltd.:28.9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7.39%

關務署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 40 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在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的翌日起 10 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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