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投資虧損報稅認列損失 財部提醒先備妥取得成本證明

虛擬貨幣投資虧損報稅認列損失  財部提醒先備妥取得成本證明。(鉅亨網資料照)
虛擬貨幣投資虧損報稅認列損失 財部提醒先備妥取得成本證明。(鉅亨網資料照)

全球第二大虛擬貨幣平台 FTX 聲請破產保護,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如有投資損失,應備妥相關資產取得成本證明,如因價值減損導致投資損失,得依相關規定計算損益。

FTX 財務風暴震撼幣圈,台灣也有部分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而如何在申報所得稅時認列損失扣除,亦成為近期市場熱議話題。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的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其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果是營利事業在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 FTX 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如果因 FTX 聲請破產保護,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 7 款第 2 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表示,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我個人綜所稅採屬地主義,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如果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至於個人在海外發生的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 FTX 宣告破產,導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的虛擬資產遭凍結,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的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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