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CFC遭質疑恐重複課稅? 財政部三點釋疑

台版 CFC(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明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路,但外界質疑,台版 CFC 恐弱化企業競爭力,甚至有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的待遇問題,財政部對此提 3 點澄清,強調 CFC 並非加稅措施也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首先是 KY 公司是否可豁免適用 CFC 制度。對此財政部表示,CFC 制度納稅主體為「對 CFC 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於海外上市之 KY 公司 (CFC),其具控制力之股東仍得透過股利政策之操控,將盈餘保留於 KY 公司不分配,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應納入 CFC 制度適用範圍。

財政部表示,目前國際間採行 CFC 制度國家,未因 CFC 公開發行上市而排除適用,因此我 CFC 制度未豁免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符合 CFC 制度立法精神及國際立法體例。

第二、CFC 制度非加稅措施且未造成重複課稅問題,財政部表示,CFC 制度是將 CFC 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 CFC 實際分配盈餘時不再課稅。

財政部表示,CFC 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 CFC 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以防杜我國納稅義務人藉由將 CFC 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第三、外界建議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自 CFC 當年度盈餘排除;對此,財政部則回應,會積極蒐集意見後審慎評估。

財政部表示,我 CFC 制度是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財報盈餘為計算基礎,且儘量減少調節項目,使納稅義務人免因 CFC 制度重新計算盈餘,以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

財政部表示,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會在短期內會經常交易,如果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 CFC 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但財政部也強調,將綜整各界意見並參考其他實施 CFC 制度國家做法,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