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年度盈餘是否排除「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財部廣徵意見後再研議

CFC 新制將在明 (112) 年實施,業者主張,為避免「還沒實現獲利卻先課稅」,建議應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從 CFC 當年度盈餘排除,對此財政部表示,目前正在徵詢業界意見。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避免跨國企業或個人,在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 (CFC) 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以此規避台灣稅負,行政院核定通過個人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將在明年上路。

但工商界認為,應將未實現的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從 CFC 的當年度盈餘中排除,避免還沒實現獲利就先被課稅。

對於工商界主張,財政部日前回應將積極蒐集意見後審慎評估,目前已透過工商團體徵詢業者意見,後續將整合各界意見後,再做研議並對外說明。

財政部表示,我 CFC 制度是按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財報盈餘為計算基礎,且儘量減少調節項目,使納稅義務人免因 CFC 制度重新計算盈餘,以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會在短期內會經常交易,如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 CFC 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但會整合各界意見並參考其他實施 CFC 制度國家做法,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