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案〉立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 6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

經濟部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日前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及第 72 條修正草案,今 (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經濟部表示,子辦法草擬方向,將會同財政部在 6 個月內完成訂定。

經濟部表示,台灣是全球供應鏈重要一環,具有獨特性、不可取代性,在面對美、日、韓、歐盟等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更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而本次修法主要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也將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修正草案四大重點,首現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此外,施行期間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要件方面,經濟部說,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 112 年度有效稅率應達 12%、113 年度起應達 15%,但 113 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 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此外,符合適用要件者,經濟部表示,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 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 (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 5%,支出金額無上限,而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說,將會同財政部於 6 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並針對適用要件規模及名詞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

經濟部也補充,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同樣將在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外部專家共同審核,而在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上,也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