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合併案〉台灣大林之晨:任一方可提終止 最終由董事會決議

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鉅亨網資料照)
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鉅亨網資料照)

台灣大 (3045-TW) 與台灣之星的合併案,主管機關持續審查中,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今 (13) 日對此回應,根據雙方合約精神,任一方都可以終止合約,此外,NCC(國家通訊委員會) 做出裁定後,還須與董事會討論做出最終決定。

台灣大日前公告,與台灣之星的合併案因主管機關尚在審查中,已確定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取得核准,後續將依約處理,審慎評估本合併案。

對此,林之晨說明,與台灣之星的合約持續存在,只是時間拖久,許多客觀條件會改變。此合約精神在於,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終止合約,並非是否延長合約。

林之晨強調,由於公司董事會有 5 位獨董、占多數,因此 NCC 對於合併案做出決定後,還需要公司董事會來討論,同時保護股東利益,才會做出最終決定。

根據數位部之前回覆的書面意見,認定合併案有超頻,林之晨對此指出,超頻是否要繳回就看主管機關決定,不過認為還是可以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立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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