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 應列入遺產課稅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鉅亨網資料照)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鉅亨網資料照)

辦理遺產繼承時申報遺產稅,需留意已出售的土地是否完成移轉登記,這攸關遺產稅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仍應列為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稱,其父在今 (2023) 年亡故,惟生前曾出售一筆土地,但至今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被繼承人生前所出售的土地,如果在死亡時仍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若土地已簽約並出售,則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並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的應收未收的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也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甲在 2023 年 1 月以 400 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 200 萬元土地給乙,甲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但該筆交易甲已向乙收取 350 萬元並存入銀行,還有尾款 50 萬元未收取。

高雄國稅局指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需將該土地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 200 萬元列入遺產價值,而繼承人負有交付給乙土地的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 200 萬元;至於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 50 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在繼承日的結存餘額 350 萬元,則屬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存款,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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