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就中港「互換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初期先開通北向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就大陸與香港利率「互換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明確「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以人民幣報價、交易及結算;並會實行額度管理,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中港兩地監管機構去年 7 月公布將開展「互換通」,初期先開通北向交易,為境外投資者提供渠道,透過兩地基礎設施機構連接交易內地利率互換產品。

中國人行近日起草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人士指出,「互換通」推出後,中國人民銀行廣泛開展市場調研,並研究起草了辦法,對「互換通」有關機制安排和監管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

《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互換通」定義和投資範圍。明確「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二是境內外投資者准入要求。「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並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入市備案,境內投資者應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三是相關基礎設施交易清算安排。境內外電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機構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務。境內外清算機構通過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和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四是責任主體義務和職能。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報告義務,有匯報責任的機構應進行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申報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清算監測職能。

五是匯兌管理安排。使用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資者,可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於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相關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六是監管規則和行政處罰。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合作安排,防範違法違規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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