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遭金管會開罰144萬元 董總座降薪半年

康和證遭金管會開罰144萬元 董總座降薪半年。(鉅亨網資料照)
康和證遭金管會開罰144萬元 董總座降薪半年。(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2) 日表示,對康和證 (6016-TW) 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董事長鄭大宇遭檢舉掏空 16 億元,但當事人在董事會討論此涉有利益衝突案件並未自主落實迴避,干涉獨董獨立判斷、公司還代墊涉訟的保釋金,這些缺失都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依法對康和證開罰 144 萬元,並且命令康和證對鄭大宇、總經理邱榮澄降薪半年,並限制公司不得增加國內轉投資或發展新業務。

康和證董事長鄭大宇與父親鄭國華,在 2021 年 12 月期間被人檢舉,疑似利用人頭,規避關係人交易購買土地,涉嫌掏空 16 億元資產,不料,康和證在處理鄭大宇被檢舉案的流程中,又爆發多項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金管會表示,對康和證券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康和證稽核室出具涉及鄭大宇被檢舉案的調查報告時,先經鄭大宇簽核再送獨立董事;同時,檢舉案調查報告僅列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報告事項,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審計委員會討論檢舉案的相關議案時,鄭大宇還在議案中發言,有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虞;董事會討論檢舉案的相關議案時,鄭大宇甚至參與討論及表決。

不僅如此,檢調機關 2021 年 12 月搜索康和證券及約談鄭大宇,在公司內部沒有對人員涉訟的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總經理邱榮澄接獲鄭大宇來電後,未經合理查證涉案原因,僅口頭諮詢部門主管意見後,即指示其秘書簽呈臨時借款單調撥公司資金;另外,法遵副總丁永康於秋榮澄向其口頭諮詢代墊保釋金事宜時,僅提供鄭大宇自聘的外部律師意見,未再提供妥適專業意見,就任意代墊保釋金。

證期局官員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5 款規定,命令康和證券對鄭大宇、邱榮澄及丁永康調降月薪 20%,分別為期 6 個月、6 個月及 3 個月。另外對為行為負責人鄭大宇處 120 萬元罰鍰。

此外,依發也對康和證核處警告及新臺幣 144 萬元罰鍰;併依同法,命令該公司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改善後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至金管會會認可缺失改善前,不得增加對子公司的轉投資。

金管會重申,涉及有利益衝突之案件,當事人應自主落實迴避,功能性委員會於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並依法要求列席人員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離席,以維持議案決議的獨立性。證券商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塑造良好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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