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文創法修法打擊黃牛 投資抵減首次專案適用

政院通過文創法修法打擊黃牛 投資抵減首次專案適用。(圖:取自行政院直播)
政院通過文創法修法打擊黃牛 投資抵減首次專案適用。(圖:取自行政院直播)

行政院今 (6) 日院會通過文化部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史哲表示,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產業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個人或事業除投資相關事業外,投資專案也可享租稅優惠;此外,將重罰嚴懲黃牛,若以虛偽資料或掃票機器人購票,最重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價轉售則處定價 10-50 倍罰鍰。

文化部說明,此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修正條文 5 條,其中包含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 3 條、增訂處罰黃牛行為 1 條。

文化部指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 2 年以上,可在投資額 20% 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 5 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 50%。

文化部進一步指出,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 50 萬元,並持有達 2 年以上,可在投資額 50% 以內,自持有屆滿 2 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 300 萬元。

文化部說明,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由 3 年放寬為 2 年,事業最高抵減率 20%、個人最高減除率 50% 等。

此外,因疫情沈寂 3 年的藝文展演活動於疫後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演唱會巡演不斷,面對市場上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文化部邀集業界及消保團體等召開諮詢會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以修法重懲黃牛。

文化部說明,修正草案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 10 倍至 50 倍罰鍰;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於草案賦予轉售得有 10% 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文化部亦快速回應民意,於行政院版大幅修正,刪除 10% 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

至於實名制入法議題,文化部強調,始終支持並鼓勵實名制,但根據已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上千件觀眾投訴、進場較以往延長 2 至 3 小時等爭議,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文化部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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