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 (1218-TW) 因內控的缺失昨 (25) 日遭證交所處以 250 萬元違約金,同時得提供現金餘額 70.48 億元明細及佐證資料。泰山今 (26) 日發表聲明指出,泰山對此深表遺憾且不能同意。泰山並強調,必要時,將會考量與交易所以雙方契約關係,進行訴訟。
同時,泰山強調,此一事件導因於意圖惡意併購泰山的龍邦 (2514-TW),假名股東名義登報誣陷泰山相關合法且有利公司發展之經營行為所致。
對於證交所的誤解,泰山澄清並聲明如下:
(1) 本公司並「無」簽訂重大不動產購買契約書,該契約書乃係「優先購買」之權利,且該契約書強調必須經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始生效力。至於證交所擅斷認定本公司「未有適當評估及簽核程序」完全出於誤解,實則,於送董事會前,本公司經營團隊當然會對此重要投資案進行評估及簽核程序,而非評估前開之「優先購買」權。惟事後因諸多因素,致使本案未能進行評估與簽核,既未做此準備,董事會當然無法討論,致使此優先權於期限屆至即失效。
(2) 寬量國際合約乃正常財務顧問合約,依本公司權責劃分,毋須送董事會通過,亦無需逐層簽核。至於委任後所新生之委任事務,依約本應支付報酬,無涉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原則,如同本公司採購大宗物資一般,金額縱有過 5 千萬元,亦無需送董事會決議通過,證交所所要求之事項,非屬合理!
(3) 購入兩幅畫作固然有購買日期早於簽核日期及佚失簽呈之情,但本公司已於記者會說明原委,且本公司股東權益並無受侵害,證交所對此等程序竟裁罰如此高之金額,令人失望。
(4) 本公司已依證交所要求召開記者會說明上開疑義,遺憾證交所竟於記者會後不到三小時,即立即發布裁罰新聞稿,絲毫不給本公司再行說明或解釋之機會,令人質疑其立場!
二、綜此,本公司為全體股東利益及公司聲譽,定會向證交所申復實情,祈請更正。必要時,亦會考量以雙方之契約關係,進行訴訟,以明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