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5 月的來臨,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開啟。21 世紀不動產企劃研究室指出,民眾在試算個人所得申報時,如果列舉項目有超過「標準扣除額」,即可選擇「列舉扣除額」減低所得稅負擔,「房貸利息」及「租金支出」就是其中一項列舉項目,了解相關的稅務政策和合法節稅方式,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稅務負擔。
21 世紀不動產指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是 12.4 萬元,夫妻合併申報是 24.8 萬元。如果是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可將自住用途的房貸的利息支出申報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間房子為限,且這間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列舉扣除的數額最多不能超過 30 萬元,按照綜所稅率 5-40% 計算,最多可以省下 12 萬元的稅金。
21 世紀不動產指出,對於擁有房屋並且出租的房東來說,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中一個項目是「租賃所得」,房東報稅時的實際租賃所得額 = 整年度「租金收入」減去 維護房子「必要耗損 + 費用」。房東如果將合法建築物提供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房客,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全年租金收入可減除每屋每月免稅額 1.5 萬元後再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來申報房屋租賃所得。
此外,各縣市政府為鼓勵公益出租人而提供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例如台北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比照單一自住房屋,再加碼調降房屋稅,相當稅率再降至 0.6%,以鼓勵愛心房東。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則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 43%;若出租給符合同法第 23 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 60%。
同時,租金支出應納稅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項目之一,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租屋族可以確保將所有合法的租金支出納入申報,從而減少應納稅額,達到合法合規節稅的目的。
21 世紀不動產企劃研究室襄理董家菱提醒,租金跟房貸利息只能擇一作為列舉扣除項目,並且,不管是房貸族或是租屋族都應留意避免違法違規的逃稅或避稅行為,如虛報費用、過度抵減、逃漏稅等行為,這樣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將會面臨補稅、滯納金、利息甚至罰鍰。因此,合法合規進行節稅規劃,遵從相關的稅務法律法規,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