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派解任陳敏薰獨董身分 證交所要求更正重訊內容

泰山公司派解任陳敏薰獨董身分 證交所要求更正內容。(鉅亨網資料照)
泰山公司派解任陳敏薰獨董身分 證交所要求更正內容。(鉅亨網資料照)

食品大廠泰山 (1218-TW)9 日晚間公告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引發市場譁然。證交所今 (10) 日表示,泰山解任獨董事由不符合相關規定,僅靠 2 份法律意見書就自行認定並發布重訊,已函請泰山應立刻更正重訊內容。

泰山與龍邦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泰山公司派 9 日晚間發布重訊,指控陳敏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

對於公司派片面解任陳敏薰獨董職務,除了陳敏薰發聲明反擊,解任獨董違法且無效外,證交所傍晚也發布新聞稿,要求泰山應立即更正重訊內容。

證交所表示,泰山重訊「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乙案,依主管機關函示,泰山公司前揭獨立董事解任事由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當然解任之事項。

證交所指出,泰山逕自依兩份法律意見書自行認定並任意發布重大訊息,證交所已發函要求泰山公司應即更正前揭重大訊息。

證交所重申,對於經營權爭議事項,均保持中立立場,但重大訊息為投資大眾所高度關注之資訊,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事實,不得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亦不得以重大訊息做為經營權爭奪之相互攻詰平台,如仍蓄意違反,將從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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