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華映連帶清償131億元 大同:非當事人將依法提起上訴

與華映連帶清償131億元 大同:非當事人將依法提起上訴。(圖:shutterstock)
與華映連帶清償131億元 大同:非當事人將依法提起上訴。(圖:shutterstock)

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判決,大同 (2371-TW) 集團的華映百慕達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 30.29 億元 (新台幣 131 億元),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對此,大同今(16) 日發出聲明表示,公司非當事人且財務不受影響,將依法提起上訴。

大同強調,該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不是華映科技,且大同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無端被牽扯。

大同說明,2009 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 19 項承諾,包括 3 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

華映科技從 2010 年至 2017 年,獲利新台幣 108 億元,2018 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就出現虧損;2019 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 (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 19.14 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 30.29 億元。

大同昨 (15) 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 (百慕達) 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人民幣 30.29 億元,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

大同重申,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大同堅信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大同進一步指出,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

再者,2009 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有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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