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利益衝突,金管會今 (27) 日預告修法,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或關係人不得兼任保險業董監或總經理,但如果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指派,則不受此限。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並參酌對金控、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相關規定,研議保險業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辦理預告。
根據金管會公告內容,此次修正準則主要有三大重點。
首先,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規定,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盗、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消極資格條件。
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之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 100% 持股的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則可排除適用利益衝突的相關規定。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保險業負責人具備相關資格條件與應遵行準則,適用對象涵蓋壽險、產險及再保險業,至於保經代則有保經代管理規則可遵行,因此不適用前述準則。
蔡火炎還說,目前經初步清查,尚無任何保險業總經理會因增訂條款而受影響。
另外,金管會此次也增訂,當保險業負責人發生第 3 條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知悉後應主動處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