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我國將於 2026 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第 17 號「保險合約」,金管會今 (8) 宣布將研議「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重要的變革是,未來不但須要揭露 CSM(合約服務邊際),且 CSM 將改列「保險服務結果」會計項目,儲蓄險就不會進到保險收入項下,未來投資人要看保險業損益表,此會計科目將是關注重點。
金管會說明,此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之所以那麼早就公布修正草案,主要是考量業者系統測試、商品設計及策略規劃等的調整時間,因此提早於此時預告修正財編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以利業者持續推進各項接軌準備。
金管會表示,我國已於 2018 年適用 IFRS9,2026 年則將適用 IFRS17,資產及負債均可採公允價值衡量,預期將降低資產負債會計不匹配情形,並促使保險業者強化投資管理能力,重視資產負債管理。
接軌 IFRS17 後,保險業就須在損益表上揭露 CSM,未來新契約保費衝第一名,不見得利潤高,必須看 CSM,CSM 正數才有獲利,正因為更重視 CSM,由於儲蓄險的 CSM 相對於保障型保單低很多,甚至可能為負值,若壽險公司賣過多的儲蓄型保單,恐將產生較大負債缺口,就需股東增資彌補,所以未來儲蓄險會更少見。
此外,以後損益的部分,區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保單收入會有投資運用收益,就是計入「財務結果」項下。壽險業者說明,未來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將採逐期認列,例如保險公司收進 100 元保費、提供為期一年保障,未來接軌後,將改為一收到保費就要每期全數認列反映在損益表,也就是說,壽險公司不能再賠本大吸金。
金管會表示,基於監理一致性,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修正保險業應予調整更正財務報告之規定,另會計政策變動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之標準,配合 IFRS17 將營業收入修正為「保險收入」。
配合 IFRS9「金融工具」、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17「保險合約」等規定,修正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金融負債、服務合約負債等相關資產負債認列及衡量規定,並修正綜合損益表內相關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規定之條文;又適用 IFRS17 後,IFRS4 停止適用,爰刪除原適用 IFRS4 之相關規定。
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5 項規定,保留專設帳簿目的之精神,因此維持會計項目「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另新增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會計項目,並於附註揭露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調節表等內容及格式,使報表使用者明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投資資產之增減、費用開支及投資損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