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屋族注意! 囤房稅2.0草案出爐 每年2月底為納稅基準日

財政部今 (18) 日預告囤房稅 2.0 草案,除將法定稅率調高為並改按年計徵,且以每年 2 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須在 3 月 22 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由於囤房稅屬地方稅,因此草案也明訂,地方政府如果因實施囤房稅而有稅損,不足部分將由中央補足其財源;但若地方政府未就囤房訂定差別稅率,則依據中央所訂的參考基準課稅。

現行房屋稅第 5 條規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 1.5%~3.6%,並授權地方政府可依據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按月計徵,但考量以縣市歸戶無法真實反映多屋族持有情況,且按月計徵作業繁複,因此修正房屋稅部分條文。

首先在稅率部分,財政部規劃將「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所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以「全國歸戶」方式計算,並將法定稅率範圍從現行的 1.5%~3.6% 調高至 2%~4.8%。

財政部表示,囤房稅 2.0 實施後,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財政部表示,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稅率調降為 1.5%~2.4%。

至於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 2 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 2%~3.6%,超過 2 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4.8%。

而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避免 2.0 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財政部強調,地方政府如因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但仍出現稅損,將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則依財政部訂定的囤房稅 2.0 課稅。

此外,新制上路後房屋稅將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徵收,而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需在每年的 3 月 22 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天起到 9 月 18 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目標在今年底完成修法,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