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 公平會有條件放行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 公平會有條件放行。(圖:shutterstock)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 公平會有條件放行。(圖:shutterstock)

公平會今 (12) 日表示,昨 (11) 日已附加負擔通過台灣大 (3045-TW) 吸收合併台灣之星結合申報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電信產業具有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併,雖可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在遠傳 (4904-TW) 與亞太電 (3682-TW) 合併後,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而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的疑慮。

經公平會分析,台灣大在吸收合併台灣之星後,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促進 5G 應用服務發展,也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具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公平會認為,本結合實施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此外,台灣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後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之市場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為消弭上述限制競爭疑慮,並確保「台台併」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審議後,公平會決議不禁止,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三方面,對台灣大就資費方案、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促進市場競爭等面向,提出三大附加負擔。

公平會今年 7 月中正式受理「台台併」,依規定公平會須在 30 個工作天內做出決議,必要時得延長 60 個工作天,而公平會先前決議將審議時間延長至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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