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修法初審過關 關鍵條文保留協商拚12/18三讀

囤房稅2.0修法今(16)日送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囤房稅2.0修法今(16)日送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 (16) 日初審《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俗稱「囤房稅 2.0」,最終順利送出委員會,不過,非自住住家稅率、房屋標準單價等關鍵條文,朝野仍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院會協商,力拚 12 月 18 日三讀。

根據行政院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制,法定稅率從現行 1.5% 至 3.6% 提高到 2% 至 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各地方政府均應參考公告基準,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針對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政院版考量其為供給者,應給予合理銷售期間,因此,持有期間為 2 年內的房屋,法定稅率改為 2%-3.6%;超過 2 年之餘屋,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4.8%。

不過,在今天財委會審查的過程中,許多立委認為,建商餘屋持有 1 年內銷售時間太短,寬限期應給予較寬鬆的稅率,財政部表示可以考量採行基本稅率 2%。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出,政院版修正草案原先針對商辦、工廠等非居住用不動產,授權地方亦可訂定差別稅率課徵囤房稅,但他認為不宜擴大,這與抑制高房價問題是兩回事。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也強調,應區分自住及非自住的定義,差別費率訂定出來才能確保居住權的保障,另外也要增加多屋持有者的持有成本,他主張自住部分,稅率要從 1.2% 降至 1%,才能嘉惠到所有自住的民眾,3 戶以上的部分,可採所得稅累進的概念,以幾戶作為標準,即可適用做全國歸戶,才不會造成縣市增稅。

此外,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攸關課稅基準的房屋標準單價應從 3 年調降為 2 年重新評定,但財政部認為,房屋現值評定較公告地價重新評定更加複雜,希望能維持 3 年評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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