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境內外基金的檔數及總規模大幅成長,金管會今 (5) 日公布修正管理規範,將可委託證交所、櫃買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並可委託集保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第一階段自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上路。
金管會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 條之 1 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金管會規劃將基金審查案件循序漸進分階段委託周邊單位辦理。
金管會指出,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明年起將可受理投信事業申報投信基金追加募集之 7 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 12 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募集期間案件。
金管會說明,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 45 個營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之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金管會深耕認可的境外基金機構,其案件可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此外,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金管會考量銀行的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因此,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財務條件。
近年來基金商品已成為國人主要投資工具之一,金管會表示,修法後,可望提高基金商品審查機制的透明性、可預期性及可課責性,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告第一階段委託予周邊單位受理之基金審查案件,後續將視第一階段實施情況再決定推動下階段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