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交易〉提高台灣碳市場流動性與價格訊號發現 李堅明:應善用碳交所功能

台灣首批國際碳權於去年 12 月上架,碳交易正式啟動。不過國內目前規定碳權只能買、不能賣,加上碳交所交易的碳權不能抵碳費,碳交易之父李堅明認為,這將限制碳交易的流動性與價格訊號,政府應善用碳交所的功能。 

首先談到台灣碳權市場的規模,李堅明說明,依照目前的環評增量,每年會有 150 萬至 200 噸。假設有 5% 碳權抵減,目前控管企業約 500 家,總排放量約 1.8 億至 2 億噸 CO2e,再假設有 30% 會用 5% 的碳權抵減,則會有 270 萬至 300 萬噸的抵換需求。 

環評增量抵減加上碳費抵減,每年將有 420 萬至 500 萬噸的碳權抵減需求,以每噸 10 美元計算,推算一年的市場規模約為 12.6 億至 15 億元。李堅明認為,隨著碳費與碳費抵換率,雖然台灣的碳權市場會持續擴大,不這個碳市場規模,可能影響碳價訊號功能。 

因此李堅明認為,下一步的考驗就是價格發現。李堅明說明,碳權價格發現 (price signal) 才是真正考驗碳交所如何協助台灣邁向淨零轉型的功能。李堅明說,目前國內規定碳權只能買、不能賣,加上碳交所交易的碳權不能抵碳費,將大大限制碳交易的流動性與價格訊號。 

基於此,李堅明表示,如何持續擴大與創造碳交所的流動性或交易量,有了流動性後,才有價格發現,也才會出現激勵減碳科技發展與減碳的在地落實。不過李堅明強調,碳權的買賣不是炒作、投機,而是創造流動性,觀察國際經驗,碳權的周轉率約 2 至 3 次。 

李堅明進一步提到,提高流動性與碳價訊號的關鍵因子,在碳權供給方面,應開放更多元與主流的高品質碳權,例如查證碳標準 (VCS),以及當前國際上主流的碳移除碳權 (CDR),持續提供高品質的碳權選項。 

至於碳權需求方面,則需創造碳權需求,李堅明呼籲,環境部應盡速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7 條,公告更多元可以抵換碳費的高品質碳權品項與高抵換比例,並增修第 24 條,允許企業使用高品質碳權,抵減環評增量,鼓勵企業訂定淨零階段目標,維持穩定的碳權需求。 

展望台灣碳市場,李堅明指出,環境部善用《氣候法》的相關子法與配套,促進國內碳市場的流動性及價格訊號發展。李堅明補充,碳交所對外需與國際接軌,對內則要促進減碳成本有效性,降低減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