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核決權限混亂 金管會開罰法巴人壽及產險合計1500萬元

金管會今 (18) 日公布對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處分案,由於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分別核處新台幣 900 萬元、600 萬元罰鍰,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主要因其母公司台灣區總經理核決權限混亂,以及資訊、總務作業委外處理違規,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戴某執行負責人職務 6 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某月薪 30%,為期 6 個月。

對此,法巴人壽發聲明回應,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已制定相關改善措施以符合主管機關的期待。同時,法巴人壽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蔡火炎指出,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此次遭裁罰共有五項違反規定的事由,第一、由於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經過金檢發現,台灣區總經理對於 2 家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的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導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的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蔡火炎表示,其台灣區總經理應負責督導績效管理等工作,壽險及產險的業務由 2 家公司負責人各自決策,再進一步報告,才是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作法,保險局已要求改善,不要再有核決權限混亂的情形。

關於為何未對法巴產險負責人裁處,蔡火炎說明,由於其產險負責人已經調離台灣,後續請法巴控股公司對他進行議處,議處結果仍要提報到金管會。

其他違規事由方面,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蔡火炎表示,此案是首見外商壽險公司因核決權限混亂遭到裁處,目前金檢尚未發現其他外商保險公司有相關違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