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期間若要上班,應該如何計薪或補假呢?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若假日適逢勞工的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意即本次春節期間也採 7 天連假,可將 2 月 17 日之原定休息日與 2 月 8 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 2 月 10 日 (星期六) 大年初一與 2 月 11 日 (星期日) 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 2 月 13 日及 2 月 14 日。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 ÷30 日 ÷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 試算:150 元 ×1⅓×2 小時 + 150 元 ×1⅔×6 小時=1,900 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 月 8 日及 2 月 10 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意即, 無論上班是否上滿 8 小時,都要給滿 1 天工資及加倍。
- 試算:150 元 ×8 小時=1,200 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 月 9 日、2 月 12 日至 2 月 14 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 月 11 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3 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