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估發票先行報關 應主動聲明免遭2.5倍罰鍰

海關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受罰,如石油、貴金屬等高價貨物進口時常用到預估發票。財政部表示,若業者心存僥倖,以較低報價的預估發票「闖關」,經查逃漏稅屬實者,將處以 2.5 倍罰鍰。

財政部關務署蘇副署長淑貞表示,近來有查到業者於進口烏魚子時以預估發票報關,經比對金流發現報價與實際有出入,經核定逃漏稅額為 68 萬元,此部分已交付強制執行。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蘇淑貞進一步說明,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 17 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應在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 18 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 4 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 1 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關務署最後表示,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 分機 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