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基隆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財政部四點澄清回應

關於外傳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 OT 案一事,財政部今(13)日發布新聞稿澄清,目前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該部並無包庇情事。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澄清內容如下:

一、OT 案與 ROT 案不同

依促參法規定,OT 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 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 OT 案轉為 ROT 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 OT 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 1 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該案於 105 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 2 樓至 4 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 ROT 案之適用,亦無 OT 案轉為 ROT 案之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 105 年 9 月 9 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 OT 案轉為 ROT 案適用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 OT 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