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銷售的賠償金、延遲利息稅不稅?勤業眾信說分明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日前財政部指出,私人間的借貸,若給付金額有利息則要申報所得稅,若為營業人,是否要課營業稅?針對此點,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利息是賠償因遲延給付造成對方的損失,不在約定內容裡,也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付款,自不應計入及課徵營業稅。
陳惠明表示,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原則上係按收入本質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之一部分」來判斷。營業稅是消費稅,所收取之代價屬營業稅來課稅,而遲延利息,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乃是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對方損失相當於法定利率之利益,因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自不應計入銷售額來課徵營業稅。
由於過往數則營業稅釋令未予區辨遲延利息本質,而將遲延利息一律認應計入營業稅法之銷售範圍,財政部於去(112)年 112 年 12 月 6 日發函廢止過往釋令,以杜絕爭議。陳惠明也特別提醒,因本次重新核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原依財政部 89.1.10 台函規定免予扣繳遲延利息之規定亦已廢止,自前揭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應於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至於營業人收取之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陳惠明指出,要在具體個案中,審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舉例而言,財政部 75 年 7 月 21 日發函核釋,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之損失賠償收入,因不涉及給付交換,而非營業稅之稅捐客體;
陳惠明也提到,現行商業活動及交易型態日趨多元、複雜化,伴隨而來的糾紛及價款給付模式,亦已與既有的營業稅釋令所釋內容有別,故在法令之適用應詳加審視及評估,以因應不同交易的經濟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