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強震〉個人災損審核金額由15萬調高為30萬 7/3前拍照或憑證即可受理

北區國稅局今 (18) 日表示,為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災害損失證明,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 30 萬元,倘損失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只要於申報期限 (4/4-7/3) 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即予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 87 年至 113 年第 1 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 15 萬元調高為 30 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 0403 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 3 個月(自 113 年 4 月 4 日起算 3 個月)。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 114 年 5 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