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營所稅申報 安永教戰掌握重點 除CFC也有核銷新規定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昨 (23) 日舉辦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CFC) 於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正式上路,於今年 5 月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符合 CFC 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 CFC 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 CFC 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 CFC、具實質營運之 CFC。楊建華也提醒,透過 FVPL(透過損益按公損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 1 個月內提供,可延期 1 次但不得超過 1 個月。

此外,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超過新台幣 2,400 元,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

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之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 5 年改為 10 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 5 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 5 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 5 年延長為 10 年,並自 112 年 5 月 29 日起生效適用。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雅萍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依據 CFC 制度、營所稅查核準則以及產業創新條例 (「產創條例」) 第 10-2 條,新增相關申報頁次及申請時限之提醒。

在申報書第 2 頁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免稅額自 50 萬元調增至 60 萬元,並在背面之申報須知新增項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應包含自房地合一稅中分離之所得, 以避免多繳納基本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