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名股東注意!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5/10上路 證交所釋5情境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條文修正,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從 10% 調降至 5%,將從今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證交所表示,由於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 5% 股東高達 1000 餘人,已彙整 5 種適用這些新增申報義務人的申報及公告態樣,提供申報義務人參考。

證交所指出,子法「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也同樣將於 5 月 10 日施行,修正重點除將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 5% 外,包括申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 (PDF 檔) 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的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另外,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險基金相關業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 (每年 6/30 及 12/31) 取得股份超過 5% 以上,則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

證交所說,金管會之前已發布公告,從今年 5 月 10 日起行政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大量取得股份之申報及公告案件。所以取得人於 5 月 10 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 而未超過 10% 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 10 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至於在新制實施日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 者,則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證交所特別提醒申報義務人,取得人應視其股票持有時點及持股變動情形,參考下列 5 種態樣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

一、 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未超過 10%,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 5%、未超過 10%;或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曾處分股票降至 10% 以下,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 5%、未超過 10%,此兩種情況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辦理申報。

二、 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未超過 10%,公發後處分股票降至 5% 以下,其後再增加持股超過 5% 惟未超過 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 5 月 10 日之前,「曾」依證交法第 43 條第 1 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即於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因任何原因持股低於或等於 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 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且達一定標準,亦即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取得人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如持股超過 5%、未超過 10% 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 公司公開發行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未超過 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 新制實施日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 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