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新業務+1 可承作員工或原股東認股借貸 拚Q4上路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辦理具有發行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的客戶,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的借貸款項,也就是「認股借貸」,融通期限最長為 30 天,利息落在 2-6%,預計 8 月完成預告,會盡快在第四季、年底前上路。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明,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者共有 22 家申請,分別為宏遠、大展、第一金、統一、盈溢、元富、中國信託、新百王、大昌、福邦、兆豐、致和、國票、新光、玉山、國泰、群益金鼎、凱基、華南永昌、富邦、元大、永豐金。

高晶萍表示,現在只是在原申請項目中新增開放承作認股借貸這一項,公會會員之前在提出這項意見時表示,以往承銷 IPO、SPO 之際,若員工或原股東認購有資金需求,通常會向銀行借貸,因此,券商希望能開放這項業務讓他們來承作,增加一些利息收入。

至於是否設置貸款成數上限,高晶萍說明,此辦法會先預告,屆時再由證交所設定多少限額,同時也要參酌公會意見,最後才會訂出詳細的規則,強調會有一定的貸款比率。

證期局官員說明認股借貸的流程,員工要將自備款匯到交割專戶內,券商必須先行完成撥款,並把有認股借貸的名冊傳給集保,集保才會撥到券商的擔保品專戶內,通常要 4-10 天撥券,與過往借貸方式較為不同,融通時間最長為 30 天,利率則參考現行約 2-6%,會由券商及借款人約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將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供證券商客戶更多元化之產品與服務;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認購公司現金發行新股之資金需求,以落實普惠金融政策;並可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作業順利完成。

金管會預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以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不得受理為擔保品之種類,包含: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之約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