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季 ​​​​​​​安永剖析「移轉訂價」應注意事項及BEPS更新

進入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法令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 (8) 日舉辦網路研討會,探討關係企業交易申報、移轉訂價相關文件編製注意事項,分享移轉訂價查核實務以及針對 BEPS 最新動態進行更新。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經理龔宣穎指出,企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留意需個別分析的個體及交易,例如服務交易或進貨交易,加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且同一對象超過 500 萬元以上,都應進行個別分析。

龔宣穎提醒企業,目前稅局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的查核,會詳細審查受控交易,要求說明影響訂價調整的因素,屬貨物進口價格調整案件是否已按規定進行辦理,並要求提示相關憑證。其次,針對服務提供的交易,須留意合約內容與所提供的交易一致,稅局也會注意公司是否將所有的成本都進行合理的成本加成。

此外,針對不同的關係企業交易分析,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採用合適的測試方法,若公司進行多種受控交易或是同時有從事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應依規定將要評估的受控交易相關財務資訊拆分,以進行個別測試。

企業管理階層於年度中,要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若發現異常,可及早透過訂價政策,調整降低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與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是否一致。若交易存在不確定性,且交易對手國與我國有租稅協定時,也可考慮向稅局提出雙邊預先訂價協議 (APA) 申請,以避免可能被重複課稅的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說明 BEPS 2.0 兩大支柱的最新發展及可能影響,其中,支柱一 Amount A 主要針對全球營收超過 200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將稅前淨利率超過 10% 的部分視為超額利潤,針對超額利潤的 25% 的部分,將其課稅權按收入來源比例重新分配給有課稅關聯性的市場國。

針對支柱一 Amount B,林志仁指出,OECD 已於今年二月針對實施辦法提出了最終報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開始的會計年度起,個別租稅管轄區將可以選擇是否適用 Amount B。Amount B 主要針對貨物買賣、行銷、配銷、銷售代理及佣金代理等基礎性銷售活動個體。

林志仁更提醒跨國企業面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免稅天堂的誘因已逐漸消失,企業應思考採用最適稅負的思維,平衡租稅誘因及租稅風險;同時,在合規申報要求越來越多且複雜的情況下,建議企業儘早完善資料蒐集的模式、覆核機制,並強化申報系統的效率,以因應未來可能的稅務挑戰,並善用租稅協定、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等工具以避免重複課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