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駱秉寬
漂綠行為 NG!
由於 ESG 永續行動全球火熱,隨著 COP27、COP28 每年的盛大舉辦,全球的永續行動焦點開始集中在企業「漂綠」(Greenwashing)行為的氾濫,部分大型企業誇大行銷自己在永續、環境、生態上的作為,企圖誤導消費者或投資人來實現獲利。也因此,獨董及董事會如何把關永續資訊和永續報告書將變得相當重要!
聯合國古特雷斯(Antonio Guterres)秘書長說:「利用虛假的『淨零』承諾來掩蓋大規模的石油擴張應該受到譴責,這是集體欺騙,這種有毒的掩蓋恐會將我們的世界推下氣候懸崖,這個騙局必須終止」,強調「我們必須對淨零漂綠採取零容忍態度」,且提出第一份反漂綠報告取名「Integrity Matters」,有「誠信事項」和「誠信很重要」的雙關意涵。
不實在的永續 將受主管機關裁罰
儘管如此,仍有許多大型金融服務企業,熱衷於推廣行銷自家的永續商品或金融服務的宣傳,尤其是以永續商品作為主要訴求,企圖贏得消費者的肯定與認可,進而擴大商品的行銷,以及建立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最後卻被員工檢舉或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戳破了永續「漂綠」的行銷手法或虛假面貌,反而讓自己的企業形象受損。各國監管單位紛紛拿出棍子棒打「漂綠」案件。
案例 1 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被 SEC 重罰 1,900 萬美元
管理資產規模超過 9,000 億歐元(約新台幣 28 兆元)的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DWS),因宣稱超過一半的資產採用 ESG 投資,德國檢方於 2022 年 5 月底發動搜查德意志銀行和旗下資產管理公司 DWS,乃因 DWS 的永續相關基金誇大 ESG 作為,且有「漂綠」的疑慮,涉嫌誤導投資人,隨後 DWS 執行長沃爾曼(Asoka Woehrmann)請辭下台。2023 年 9 月 25 日,DWS 同意支付 1,900 萬美元以和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的漂綠指控,這項罰款金額為 SEC 在 ESG 標準對投資顧問公司所裁罰最高金額的罰款。
案例 2 紐約梅隆銀行因涉嫌「漂綠」被 SEC 罰 150 萬美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紐約梅隆銀行投資顧問公司(BNY Mellon)被指控在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間,「在為其管理的某些共同基金做出投資決策時,對環境(E),社會(S)和治理(G)等考慮因素做出錯誤陳述和遺漏」。
SEC 指稱,BNY Mellon 投資顧問在各種聲明中都曾表示或暗示,旗下基金的所有投資都經過 ESG 質量審查,惟部分基金持有的大量投資,均沒有任何 ESG 質量審查分數。
案例 3 高盛涉嫌 ESG「漂綠」被 SEC 罰款
2022 年 11 月 22 日,SEC 又指控高盛資產管理公司(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在管理 2 支共同基金和 1 個貼上 ESG 標籤的金融產品過程中涉嫌「漂綠」行為,後來高盛同意支付 400 萬美元的罰款。
事發於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高盛投資團隊並未對所推銷的、標為 ESG 的一款產品制定任何 ESG 研究的書面政策和程序。等到有了書面政策和程序以後,在 2020 年 2 月之前高盛還是沒有認真遵守該政策與程序。
又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針對全球 30 個國家及地區,共 345 位以機構投資人為主的受訪調查,去年底發布《2023 全球投資人調查報告》(2023 Global Investor Survey)顯示,投資人密切關注的兩大議題為「永續」與「新興科技」,高達 94% 投資人認為,企業永續報告中呈現的永續績效,有「漂綠」的可能。85% 投資人表示,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可望使其對企業永續報告書內容具有信心。四分之三的投資人表示,企業管理永續風險及機會的方式,為其投資決策時考量的關鍵要素。
來到 2024 年,為了防止企業漂綠行為,並提供投資人更周延的決策資訊,讓投資人掌握環境社會及治理對財務和非財務的影響,國內、外的監管單位紛紛制定永續資訊揭露相關準則,讓許多國家的企業永續經營和資訊揭露面臨更多的挑戰。
歐盟與美國 SEC 都要求公司 永續相關議題要符合第三方確信機制
首先,歐盟於 2022 年年底通過「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於今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企業揭露永續資訊,且為了強化永續行動所推行的「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法案,受到政治角力的影響後公布的版本將適用範圍的企業減少了 7 成以上,且根據不同企業規模大小和營業額逐年公布其氣候資訊揭露,也要求了永續相關議題要符合「雙重重大性」(包括永續議題對公司財務的影響及環境、他人對企業的影響),必須經過第三方確信的機制。
其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今年 3 月 6 日面對來自各方的壓力,通過了氣候相關揭露法規,這是繼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及歐盟永續報導準則發布後,一項重量級氣候揭露法案,儘管收到許多不同意見後有所讓步,暫時不揭露範疇 3 的盤查資訊,降低了資訊揭露的強度,後因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宣告終止該法案效力,SEC 亦發出聲明暫緩該法案執行的決定,強調將捍衛該法規的有效性,並希望迅速解決此訴訟。
今年 3 月,歐洲議會也以壓倒性多數表決通過了商品標籤及廣告的反漂綠規範。舉凡「友善環境」、「生物可分解」、「天然」、「氣候中和」等綠色行銷話術企業都須拿出證據,否則將開罰。違反者除了被逐出公共市場,最高可處 4% 年營業額的罰款,新法將在 2026 年上路。5 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理局(FCA)的反漂綠新規《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Bill)也要上路,將要求金融商品的說明必須「公正、清晰,且不會誤導消費者」,漂綠罰款最高可達企業全球年營業額的 10%。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去年通過,只要名稱中有 ESG 的基金至少要有 80% 的資產用於永續投資。加拿大政府則修訂《競爭法案》禁止誤導性的「漂綠」行銷。
台灣永續報告書宜由董事會通過審議 謹慎預防造假
而台灣證券交易所配合金管會政策,繼發布 2022 年上市櫃公司永續路徑圖、2023 年永續發展行動方案以後,為健全及強化企業及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修訂永續報告書相關規定,新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我們認為從董事會角度來觀察,企業不論是在歐盟、美國或我國在永續資訊的揭露或永續報告書的真實性都有面臨違反契約的還要請第三方做確信調查與盡職調查:包括協助辨識、促請調查企業營運是否有不利於環境(E)、社會責任(人權)的影響行為。對於所揭露的訊息要經過第三方確信的調查、辨識其影響、預防潛在不利的影響、監督盡職調查結果,同時建立投訴程序及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保護程序與政策。對於具有一定可信度 ESG 不當行為的檢舉或指控應事先進行企業內部調查,必要時趕緊補救。民事法律責任、司法管轄權及執法風險(參考 GDPR,歐盟成員國被指示根據營業額比例設定罰款情形)、商業風險(例如是不良廣告漂綠行為者,可能會導致「終止」廣告播放)以及企業組織風險與應對策略等,甚至面臨惡意揭露不實的重大性訊息導致財務報表誤謬所引發的刑事責任問題;所以,當跨國大型企業董事會審查永續報告書或永續資訊揭露時,應務實了解所面臨的挑戰,除了反駁未經證實的檢舉訊息或報導內容,就政府進行的調查及訴訟正面辯護以外,應思考如何來辨識及移轉風險,做好危機管理。
首先,要重視永續資訊揭露策略:第一是協助企業建立 ESG 永續治理的方向、策略與目標,打造企業追求永續治理的決心。第二是企業永續資訊的揭露會不會影響潛在消費者的利益或購買選擇。第三嚴格審核擬訂的企業擬公開的永續訊息,事先訂定揭露訊息的策略(包括內部、外部策略及基準底線、一致性),做有利與不利的判斷。第四是協助辨識 ESG 所揭露的資訊避免誤導消費者或有實質性虛假的訊息,更要避免漂綠或不實陳述。第五要嚴格督促供應鏈廠商做好 ESG 準則,避免無謂的司法訴訟與行政監管。
而董監事也應該掌握各國管轄執法情況:一要確實督促業務、法務部門掌握各國的司法管轄權範圍。二要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訓練符合各國的監管要求。三依企業營運情況,辨別和評估潛在的 ESG 漂綠調查和訴訟風險。四是企業須監控和分析國際資本市場的最新發展情況、監管趨勢與法院案例,作為董事會評估永續風險的考量。
還要請第三方做確信調查與盡職調查:包括協助辨識、促請調查企業營運是否有不利於環境(E)、社會責任(人權)的影響行為。對於所揭露的訊息要經過第三方確信的調查、辨識其影響、預防潛在不利的影響、監督盡職調查結果,同時建立投訴程序及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保護程序與政策。對於具有一定可信度 ESG 不當行為的檢舉或指控應事先進行企業內部調查,必要時趕緊補救。
當公司面對執法部門永續調查及訴訟時,協助提供建議與專業諮詢,營造正面的企業形象與遵法情況,並捍衛企業社會責任與商業信譽。
這波全球資本市場前仆後繼祭出的 ESG 永續法規出爐,可看出永續揭露的浪潮不但從自願揭露持續推進至強制揭露;為了強化企業永續行動,各國監管機構更進一步強制企業須採取盡職調查,而這些永續法規,也逐步擴大獨立外部第三方確信的範圍及強度。
我國金管會和證交所修改內規建議董事會成員開始逐步參與、審查永續報告書,辨識其風險與責任,正可以凸顯出「永續治理的核心在董事會,而董事會的關鍵是獨立董事」,當董事會及管理機構要承擔集體共同責任時,獨立董事是無法在永續治理的領域缺席的!於是乎,獨董及董事會如何把關永續資訊和永續報告書,隨之成為 ESG 永續治理的熱門課題,如何強化重大資訊的揭露品質、透明度及一致性,建立使用者對資訊的信賴度,將是永續報導發展下的新趨勢。(本文作者為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
來源:《台灣銀行家》17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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