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案例分享
張先生是一位銀行的行政管理人員,他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一名兒子,再婚後又生了一名兒子和一名女兒。
張先生是一位精明的投資者,他年輕時已經開始投資股市和房地產,還未到退休之年,他已經有豐厚的資產。他想到自己的資產怎樣分配給下一代時,出現了一些糾結。
第一段婚姻的兒子從小跟著媽媽移居海外,育自己關係比較疏遠;現任妻子又很在意張先生的資產分配,希望全部給她和她的小孩。
張先生參與了聯合家族辦公室,透過信託公司,找到並持有一些金融架構合約,合約並承諾於張先生往生的時候,創造額外的資產價值,把自己的投資組合整合一下,決定把名下的資產全部留給現任妻子和她的小孩。
由於張先生非常信任自己的投資眼光,他希望能找到一些新的金融架構合約,能創造高額的流動性之外,還能保持對投資的自主性。因此,信託在收到資產之後,會將投資組合交予現任妻子和兩名子女,而透過金融架構合約所創造的額外流動性,則分派到前任的兒子手上,這樣下來三名子女所拿到的分配是一樣的。
這個安排能達到兩全其美,每一名子女都得到公平的分配,而又不影響現在家庭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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