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境外保單面臨5風險 金管會:非法兜售最重可處3年

購買境外保單面臨5風險 金管會:非法兜售最重可處3年。(鉅亨網資料照)
購買境外保單面臨5風險 金管會:非法兜售最重可處3年。(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18) 日再度出面示警,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保險局官員指出,有不肖業者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在社群媒體、網路推介招攬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消費者購入恐面臨五大風險,而非法業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 百萬元以上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統計,自 2008 年起至今年 6 月底止,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或申訴,移送檢調共計 40 件,其中 1 件正在偵辦中,其餘 39 件中,有 23 件司法單位列參,12 件不起訴,4 件起訴。

保險局主任秘書古坤榮表示,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首先,發生保險理賠糾紛時,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第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第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第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第五、另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古坤榮表示,依據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 百萬元以上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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