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上路〉碳有價也有稅!財部:減量額度賣方需課5%營業稅

財政部今(21)日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凡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賣方應依法課徵 5% 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的買方收取 5% 手續費,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但供給減量額度的賣方,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但凡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皆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及賣方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之規費,則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