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和大房遺產風暴又延燒 長榮集團3點回應

有關星宇航空 (2646-TW) 董事長張國煒控告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指定的四位遺囑執行人和大房長子張國華違反遺囑內容一事,長榮集團今 (20) 日針對部分內容,提出三點回應。

長榮集團說明,「長榮集團總裁」頭銜身分是 1993 年 3 月由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創設,雖張國煒一度曾於 2016 年 2 月 18 日以時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身分在長榮航空自行宣布擔任集團總裁,旋因大股東家族共識,將此職稱永遠留給創辦人,爾後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由專業經理人妥善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第二,張國煒指四位遺囑執行人未選任其作為巴拿馬長榮國際的公司負責人,即是違背遺囑之說法,顯然刻意忽略巴拿馬長榮國際僅單純為長榮海運體系其中一家公司的事實,觀諸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章程,均未設有「總裁」乙職職銜。

巴拿馬長榮國際於 1975 年設立登記時,即於章程中規範「Permanent President」的公司負責人一職,而張榮發是 1993 年始創設「長榮集團總裁」名號。

長榮集團強調,此兩者職銜身分截然不同,張國煒企圖將兩者混為一談,罔顧公司章程體制和企業運作事實,其心可議。

第三,張榮發辭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為確保海運業務遂行,依循集團旗下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指定張國華擔任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 和 Permanent Director,此業經巴拿馬當地主管機關依相關文件完成公司登記程序。

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國際現行有效的合法代表人,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包括公平配發股利給全體股東,其中,張國煒也以股東身分完整受領股利,分毫不差。

長榮集團建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集團穩定經營和轄下上市公司股價,應盡早止息訟爭,始為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