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開放主動式 ETF 及被動式多資產 ETF,今 (24) 日預告修正相關條文,其中,為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將比照被動式 ETF,明定主動式 ETF 上市櫃後即可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證期局官員表示,目前有 15 家投信表達發行意願,2025 年首檔商品可望問世,2026 年資產規模目標力拚 2000 億元,已列為重要的績效指標。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主動式 ETF、被動式多資產 ETF,已納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方案當中,此次修正條文,新增主動式 ETF 基金種類並訂定相關規範,共有五大重點。
一、現行法規對被動式 ETF 規範之中文名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考量基金更名影響層面廣泛,因此,被動式 ETF 名稱維持不變;新增主動式 ETF 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二者皆為交易所交易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商品。
二、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主動式 ETF) 為基金種類之一,明定主動式 ETF 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
三、考量主動式 ETF 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者,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 ETF 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
四、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被動式 ETF,明定主動式 ETF 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
五、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主動式 ETF 之商品特性及當主動式 ETF 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高晶萍進一步說明,被動式 ETF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另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以及不得以該指數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被動式 ETF 等相關應遵循規範。
此外,為因應公司法第 156 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 10 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融資融券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