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將考慮 Meta (META-US) 旗下 Facebook 和 輝達 (Nvidia)(NVDA-US) 這兩家科技巨頭在不同案件中免於聯邦證券詐欺訴訟的可能;這些訴訟可能會讓私人訴訟當事人更難追究公司的責任。
最高法院 6 月的三項裁決削弱了聯邦監管機構的權力,包括負責監管證券詐欺的證券交易委員會,法官現在可能準備再限制私人原告根據聯邦法令懲罰企業不當行為的權力。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律師、現為私人執業律師費勒 (Andrew Feller) 表示,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有利於商業的決定,限縮了聯邦監管機構的權力,代表 Facebook 和輝達可能同樣會在法官面前找到「願意接受的聽眾」。
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保守派席次佔多數。
費勒表示:「我認為商業利益將繼續其最近的模式,積極挑戰追究其責任的規則,包括挑戰現有的私人控告權力。」
私人訴訟權是指私人或團體針對所指控的損害提起訴訟的能力。
總部位於舊金山的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允許對社交媒體平台 Facebook 和人工智慧晶片製造商輝達提起單獨的證券詐欺集體訴訟後,兩家科技巨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將於周三 (6 日) 聽取 Facebook 要求駁回訴訟的辯辭。該訴訟指控該公司誤導投資人,違反了《證券交易法》;該法是 1934 年的聯邦法律,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業務風險。
原告是由聯合銀行 (Amalgamated Bank) 領導的 Facebook 投資團體,他們在 2018 年的集體訴訟中指控該公司向投資人隱瞞有關 2015 年涉及英國政治諮詢公司劍橋分析 (Cambridge Analytica) 的數據洩露事件的訊息;該事件影響了超過 3000 萬 Facebook 用戶。
2018 年媒體報導劍橋分析公司在川普 (Donald Trump) 2016 年成功競選總統的過程中使用了不當收集的 Facebook 用戶數據後,Facebook 股價下跌,引發這起訴訟。訴訟尋未特定金額的賠償,部分原因是為了彌補所持 Facebook 股票的價值損失。
問題在於,Facebook 未能在隨後的商業風險揭露中詳細說明先前的資料外洩事件,而是將此類事件的風險描述為純粹的假設,是否違反了法律。
Facebook 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除其他事項外,它不需要聲明其警告的風險已經成為現實,因為「理性的投資人會理解風險揭露本質上是前瞻性和機率性的」。」
2019 年,SEC 就此事對 Facebook 採取執法行動,該公司最後以 1 億美元和解。Facebook 因劍橋分析問題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單獨支付了 50 億美元的罰款。
紐約聖約翰大學法學院教授佩里諾將私人訴權描述為公共執法努力的「必要補充」,「由於其職責範圍廣泛,SEC 可以說是資源不足。」「證券集體訴訟其就是私人律師代表受害投資人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還將於 11 月 13 日聽取輝達試圖阻止一項證券集體訴訟的辯論。該訴訟指控該人工智慧巨頭在其銷售額中有多少流向波動較大的加密貨幣業方面誤導投資人。
這椿 2018 年的訴訟由斯德哥爾摩投資管理公司 E. Ohman J:or Fonder AB 領頭,指控輝達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發表聲明,錯誤地淡化該公司收入增幅中有多少來自加密貨幣,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相關採購。
原告表示,這些遺漏誤導了有興趣了解加密貨幣挖礦對輝達業務影響的投資人和分析師。
輝達在提交最高法院的文件中表示,原告未能排除 1995 年聯邦法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中規定的法律限制;該法律規定了提起私人證券詐欺訴訟的標準。
2022 年,輝達同意向美國當局支付 550 萬美元,以和解對其未正確披露加密貨幣挖礦對其遊戲業務影響的指控。
曾在 SEC 代表客戶的私人執業律師夏格爾 (David Shargel) 表示,由於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削弱了聯邦監管機構,私人證券訴訟比較可能會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