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大投信規模 金管會鬆綁壽險資金全委投資利關人ETF

為推動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達成留財引資目標,金管會今 (5) 日宣布,將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的全委交易限制,舉例來說,某壽險業者委由自家投信全委投資其發行之 ETF,超過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 10% 者,可不計入利關人交易總餘額。此次共修正 2 條文,希望引導壽險投資資金委由本國資產管理業者管理,以壯大投信業規模,「先把路先鋪好」。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考量我國保險業與投信投顧業業者,多有同屬同一金控公司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情形,將受到利害關係人規定的限制,在評估風險可控之下,因此檢討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全委交易限額及項目。

舉例來說,國泰人壽等壽險公司每年都會有大量新錢進來,業者必須選擇符合收益標準之上的投資標的,若是投資部門自行交易,買進國泰投信旗下某一檔 ETF,超過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 10% 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限制 60%,放寬規定後,國壽資金委託給國泰投信全委交易,若買進同一檔 ETF,這部分就不會計入限額,不限債券或股票型 ETF。

蔡火炎指出,過往對於保險業與利關人交易限制較多,主管機關採納業者意見,希望回歸到比照與一般非利關人的限制趨近,但強調不能讓利關人取得較好的條件。

保險局已完成「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首先,針對修正條文第四條,現行全委交易得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本次修正新增全委交易之委託報酬與費用,亦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至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 10% 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是考慮集中度風險,考量全委交易依全委辦法規定,對受委託機構相關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範,因此新增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 10% 者,不計入本辦法之交易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