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籍移工總人數突破 80 萬大關,金管會研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預計本周內上路,未來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的上限,由 40 萬元調高至 50 萬元,但每筆上限 3 萬元、每月上限 5 萬元並未改變。銀行局官員透露,已有外銀來洽詢相關業務需求,鬆綁辦法後說不定有更多業者有興趣。
該辦法施行迄今已逾 3 年,截至今年 9 月底,經金管會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共計 4 家,分別為統振 (6170-TW)、東聯互動 (7738-TW)、數位至匯及美家人力資源,可提供外籍移工合法、便捷之管道將薪資匯回母國。
其中,統振、東聯互動提供移工小額匯兌業務國家包括泰國、越南、印尼、菲律賓四國,數位至匯、美家人力業務範圍則為菲律賓、印尼、越南。
觀察移工小額匯兌業務今年前 9 月辦理情形,根據統計,總筆數達 649 萬筆、年增 54.89%;交易金額達 607 億元,年增 40.51%;客戶數共計 64.6 萬人次,年增 23.05%。勞動部統計至今年 9 年底止,在台移工人數共計 80 萬 5976 人。
為因應外籍移工年度薪資已接近本辦法規定之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上限,並參酌 3 年間業者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要,因此予以修正,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說明,主要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條文第 6 條,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積極資格條件,包括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
二、修正條文第 7 條、第 11 條及第 15 條,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相關申請應備書件。就申請人首次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許可或備查、申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營業許可證續期之許可、申請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許可或備查,以及申請新增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核准或備查等情境,按差異化管理原則,並考量契約內容亦得由律師審閱、資安重要性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型態等因素,修正相關申請應備書件。
三、 修正條文第 12 條,調高每一外籍移工之每年累計匯款限額。參酌勞動部公告的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資料,計算外籍移工年度薪資約為新台幣 38 萬元,已近本辦法修正前每一外籍移工之年度累計匯款限額 40 萬元,並考量中階技術人力薪資匯款需求,因此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 40 萬元調高至 50 萬元。
侯立洋說明,修正辦法後,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原先可能只辦理菲律賓業務,若要再新增印尼,由於先前已審核通過了,接下來程序即可簡化,若是在菲律賓當地新增合作金融機構,亦可採簡化程序。
侯立洋進一步指出,此次增訂外銀在台分行申請兼營該業務時,允許外銀可由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即可,無須檢附董事會會議紀錄。目前外銀在台設有分行包括泰國盤谷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印尼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