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國發展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在「留財與引資」並重方向下,金管會加速推動私人銀行業務計畫,今 (5) 日宣布開放獲准辦理財管 2.0 的銀行可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的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業務,以協助客戶提升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及流動性。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今年第 3 季底止,12 家獲准開辦財管 2.0 的銀行資產管理規模,合計達 1.27 兆元,此次金管會開放可用以質借外幣的三類外幣金融資產約為 416 億元,占比僅為 3.27%,其中又以外國債券 399 億元最多,外幣計價結構債 16.68 億元居次。
金管會先前已開放銀行辦理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業務,此次是就非採信託方式投資的外幣金融資產開放,主要規範共有四大重點:
一、本項業務限獲准辦理高資產業務之銀行辦理,得受理之客戶對象以高資產客戶為限。
二、得辦理本業務之外幣金融資產類別:
- 外國債券 (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或債券之評等達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7 款規定以上之等級 (即 BB 級以上)。
- 保本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或商品之評等應達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上之等級 (即 BBB 級以上)。
三、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與高資產客戶約定設質取得之資金,不得兌換為新臺幣,高資產客戶並應於設質時向銀行提供資金用途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銀行不得以其本身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控股公司、母行、總行或同集團其他國家聯行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作為擔保授信之擔保品,但為擔保其債權,得為副擔保品。
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注意風險控管及市場行情,並依銀行內部授信政策審慎評估貸款成數,落實執行貸後控管,以掌握資金實際流向與貸放用途相符。銀行於完備相關內部規範後即可逕行開辦本項業務,無須另為申請。
金管會指出,本令釋發布後可滿足高資產客戶資金調度及資產活化之需求,並加速推動財富管理業務,後續將持續關注該業務辦理情形,並適時研議鬆綁相關法規,以壯大本國財富管理規模,促進產業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