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遊戲幣或虛幣交易日益普遍,有別以往針對交易所(幣商)是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為使課稅標準更符合買賣方多為自然人的現況,財政部於 6 日核釋,凡遊戲幣買賣雙方皆為個人,幣商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即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減輕稅負。
繼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於 11 月 30 日起實施:未依法登記的交易所及個人幣商,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若違法會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責任以及 500 萬以下併科罰金,財政部亦針對虛幣交易商提出新的課稅核釋。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
舉例來說:甲公司是幣商,在網路上揭示:A 遊戲幣的賣價是「140:1(新台幣)」,買價是 130:1。賣家乙把 130,000 枚遊戲幣賣給甲,甲給他 929 元(130,000 ÷ 140)。另一位買家丙,則從甲公司購買 A 遊戲幣,丙支付 1,000 元(130,000 ÷ 130),甲即將遊戲幣轉給丙。而按傳統進銷貨模式認定,會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1000 元)計算銷項稅額,但對甲來說,因無法向前手個人賣家乙(C)拿到進項發票申報扣抵,無法舉證買賣價差,而必須用 1000 元來課徵 5% 營業稅,形成稅負不公。
而依財政部於 6 日公布的最新核釋,若賣家乙是自然人 (C),甲向乙購買遊戲幣之後,只需要對「先買後賣」的買賣價差 71 元(1,000 元 - 929 元)繳稅,並保留發票。若賣家乙是公司 (B),甲更可以拿乙開立的發票來抵稅,這樣無論是自然人或營業人,兩者最終的稅負是相同的,才能達到真正的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要符合上述的課稅條件,需注意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實名身分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