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樂見政院通過《產創條例》並提3建議 盼盡速完成修法

行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院會版本,此次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修法方向,產業界對此結果表達肯定。工總表示,由於此條例涉及產業升級轉型,業界期盼立法院支持,盡速通過此次修法。 

《產創條例》10-1 條修法,將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 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增訂人工智慧 (AI)、節能減碳項目,以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 

同時,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由 10 億元提高至 18 億元,有助於鼓勵企業多投資 AI 與節能減碳設備,產業因應 AI 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提高投資抵減金額上限至 18 億元,並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和強化公司對外投資。 

在研議修法期間,工總進行問卷調查搜集產業意見,且積極向經濟部表達產業意見,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應延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另外,也建議將投資抵減的支出額上限與抵減率,投資範圍除了原有之智慧機械或 5G 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工總表示,樂見業界多數意見均獲採納。 

為配合國際協議或制裁,以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修正第 22 條增訂特定國外投資核准事項。產業界認為,需要有完整的相關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對外投資的遵法。 

工總提出三項建議,此次增訂的投資納管項目如「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等條文規範未臻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主管機關應明確條文定義,工總也會在位來訂定子法時,表達產業意見。 

第二,第 22 條第 4 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倘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第三,有關違反第 22 條之罰則,工總留意到此次版本已調降裁罰金額下限,盼未來對於違規樣態以及裁罰案例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