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今(23) 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即日起取消健保停復保,凡 113 年 12 月 22 日 (含) 以前已辦理停保且出國達 6 個月以上者,可於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且不能再停保;若出國未達 6 個月者,應註銷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健保署表示,配合本次施行細則規定修正,自 113 年 12 月 23 日起,即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件。國人只要設有戶籍,均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 113 年 12 月 22 日 (含) 以前,已辦理停保之民眾,當次出國達 6 個月以上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若出國未達 6 個月,應註銷該次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衛福部統計,近 5 五年(2019-2023 年)平均每年辦理停保人數約 13.6 萬人,2023 年達 23.1 萬人,大多是旅外僑胞、留學生,廢除停復保制度後,每年健保保費收入預估增加 23.6 億元 (含政府補助 8.5 億元),每年自墊醫療費用核退預估增加約 4.7 億元。
健保署強調,取消停復保規定後,符合加保資格者都應依適法身分辦理加保,加保後健保署每月寄送繳款單至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持單繳費。至於以第 6 類身分在公所加保之民眾,健保署會寄送繳款單至被保險人之通訊地址,並請於期限內持單繳納。
健保署為利民眾瞭解停復保規定變革,提供相關問答集、宣導單張及懶人包等資料放置全球資訊網 / 重要政策 / 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 (https://www.nhi.gov.tw/ch/cp-17713-e61af-3873-1.html) 供民眾參考,並同步發函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保單位及目前停保中的保險對象知悉,請民眾依規定辦理健保手續。